媒体转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问题分析

全媒体探索 |  2024-01-19 07:58:0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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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跃 

来源:《全媒体探索》2023年10月号

近年来,悬赏执行作为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新闻媒体通常对本地法院在执行悬赏公告平台、互联网门户网站、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的悬赏公告通过新媒体手段进行转载,这是新闻媒体践行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大众对媒体平台的关注。

实践中,新闻媒体在转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以下简称“悬赏公告”)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恪守新闻伦理,加强内容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老百姓甚至把这种现象称为“法律白条”。

一方面,“查人找物难”一直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有的被执行人玩失踪,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甚至不惜故意犯罪逃避执行,老百姓厌恶地把这些人称为“老赖”。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资源有限,2018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行人员力量不足,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执行手段又限制了执行的地域和效率。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2006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悬赏执行制度。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悬赏公告的申请、制作、发布、悬赏金发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悬赏执行作为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正式纳入执行程序。

此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开始发布悬赏公告,发动社会各界力量让“老赖”现形,给被执行人造成社会舆论压力,有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生效裁判得到执行。2018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执结451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4万亿元。[1]其中,悬赏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看,公告的格式不完全统一,但通常包含以下几项内容:公告名称、执行案号、被执行人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悬赏金比例、悬赏期限、悬赏条件、举报电话等。这些悬赏公告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其他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

新闻媒体转载悬赏公告的积极意义

融媒体时代,传播理念的更新和传播方式方法的拓展提升了新闻传播的速度、广度和热度,新闻媒体的“两微一端”拥有更多的关注者、更强的影响力,转载人民法院的悬赏公告对于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治理及自身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悬赏执行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遵照权利人意愿,通过社会力量准确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个人居住信息和财产信息,从而推动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从实践效果看,新闻媒体对悬赏公告的广泛转载,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获取有价值的财产和人员线索,从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2]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于2022年11月1日11:03发布的(2022)鲁执2号悬赏执行公告,2000万元的巨额悬赏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络上迅速传播,24小时内就被多家新闻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转载。

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悬赏公告的内容,通常包含被执行人的个人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基本信息,尽管不同于失信被执行人,但客观上会导致社会大众对被执行人个人信用的负面评价。新闻媒体对悬赏公告的转载,客观上放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压力。许多被执行人在悬赏公告发布后迫于压力很快便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有利于扩大媒体自身影响力。地方新闻媒体在挖掘新闻资源时普遍存在地域性、有限性和短瞬性的问题。本地各级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为新闻媒体提供了独特的新闻资源,只需要转载就可以收获阅读量和“转评赞”,这种低投入高产出双赢的新闻,新闻媒体当然乐意转载。

转载时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践中,新闻媒体以悬赏公告作为信息来源转载发布信息,很可能出现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转载的悬赏公告内容有错误。一种可能是被转载的悬赏公告内容本身存在错误,比如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错误;另一种可能是新闻媒体转载的内容与原公告内容不符,比如漏字、错字、被执行人照片错误等问题。

转载时对原公告加以编辑修改带来侵权风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是一种必然导致社会负面评价的行为,有的新闻媒体在转载时刻意添加负面性评价甚至侮辱性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改变了原公告内容,致人误解。

转载时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执行义务。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悬赏公告发布当天便主动履行执行义务,而新闻媒体滞后进行转载,甚至在法院发布悬赏执行撤销公告后依然转载原执行悬赏公告。

转载时应注意的事项

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转载行为最容易侵犯的民事权利主要是人格权。转载悬赏公告时,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进步。

标明原发布平台。人民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是审判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书,尽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可以参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闻媒体转载悬赏公告时,应当标明原发布媒介,并且不得影响原公告的正常发布,也不得损害发布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准确转载。网络转载侵权系一般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采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转载主体转载文章的行为存在过错,方具有可归责性及应受非难性。[3]悬赏公告在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之前,一般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内容错误的概率较低,转载媒体在全文转载、不加以编辑修改的情况下,只需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避免漏字、错字、内容复制错乱等低级错误,就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原文转载后,即使将来因悬赏公告本身出现错误,影响他人名誉造成侵权纠纷,新闻媒体也会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密切关注原案情况。实践中,悬赏公告发布后,如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常被执行人会要求撤销悬赏公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发布悬赏执行撤销公告,决定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这种情况下,转载之前悬赏公告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转载同案悬赏执行撤销公告或者将之前转载的悬赏公告删除。否则,就可能会因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自身不予更正,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注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悬赏公告中包含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转载悬赏公告,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不需取得被执行人同意,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闻媒体对在转载悬赏公告时获得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者为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舆论监督部记者)

责任编辑: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