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同居期间花费的钱财?
地方法治 | 2025-07-17 18:04:46
恋爱同居意味着共同生活和经济往来,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尤其在不欢而散的情形下,在金钱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难以释怀。这就引出了一个实际问题: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同居期间花费的钱财?
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因工作原因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李某协助张某打理公司经营事务。
后因张某长期作息不规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冷淡,李某便提出了分手。分手后,张某觉得与李某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自己在同居、恋爱期间在李某身上花费较大,便要求李某返还所有转账及物品,并认为代李某偿还的银行欠款,是借给李某的款项。李某拒绝返还以上钱款,因此二人对簿公堂,昔日的恩爱“账单”也被呈上法庭。
商河法院法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仇忠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一、张某主张赠与李某的款项及物品是否应予以返还?
赠与合同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某向李某转账支付的“520款项”,系为表达情感而赠与李某的财产,张某主张李某应予以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张某主张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因给付李某款项等造成了生活困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不符合正常交往花费,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交往和给付款项的过程,双方并未就结婚给付彩礼等问题进行协商和实施,故张某的该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张某主张为李某购买手机、首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财产交付给了李某,即使确实交付了李某,亦因上述理由而无法主张返还,本院对张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张某主张的借款是否成立?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及实际出借款项,但其仅提交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结合本案当事人情侣关系、双方有同居生活以及双方往来转账频繁、转账涉及张某工作等事实,本院认定,张某不能证明其转账给李某以及通过第三人转账给李某的款项系出借款项,本院对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转账,包含小额转账、生日或者节日特殊意义的转账、大额转账三种情形。其中,前两种情形的转账均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不能主张返还。大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以借款的名义要求还款,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款项的借贷性质,如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明确指示或证人证言等。转账记录中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例如转账时的备注或聊天记录中显示款项为赠与或用于共同消费,那么法院可能不将这些转账视为借款。
因此,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转账被认定为赠与,那么除非能证明存在特殊的法律情况,否则这些转账是无法要回来的。法律不因情感关系否定财产权利,但亦警惕以恋爱为名索取财物。当事人需留存证据意识,勿让情债变钱债。
(商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