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帮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迟迟未认定?当地回应:管理系统开放后纳入

大众新闻 赵小菊   2025-06-11 10:36:36原创

近日,有网友在大众新闻客户端“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我家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吕公堂村,2021年7月结婚,并且把我妻子和孩子的户口迁到吕公堂村,靠村里地和低保生活至今,但我妻子和孩子一直未能认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接到留言反映问题后,当地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核实。经了解,反映人许先生为黄安镇吕公堂村居民,当时认定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时还未结婚,因此只认定了许先生本人。经向上级部门咨询,因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管理系统于2018年关闭,目前不能增加或删除成员,故而未将许先生妻子及女儿纳入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待2026年村两委换届完成后,如果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管理系统开放,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增加或删除成员。

政策延伸: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对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众新闻记者 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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