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离婚协议中的子女财产,能否反悔?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继承纠纷,律师为你解读法律细节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谢军 2025-06-03 15:41:56原创
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离婚协议时,一方要求对方放弃探视权是否合理?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港湾,六一儿童节刚刚过去,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与儿童关系密切的婚姻继承纠纷话题,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的代晓律师和巨泽峰律师做客为市民解答疑惑。
即使婚姻走到尽头,大多数夫妻对孩子都是难以割舍的,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给孩子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在现实中,有一方签订协议后反悔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孩子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协议是否依旧有效?当天上午,市民吴女士来电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我前夫不配合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还说当时签协议就是应付一下,说说而已。”
了解详情后,巨泽峰律师给吴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父亲不能随意反悔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孩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巨律师表示,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整体,其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父亲的房产份额给子女,这并非单纯的赠予行为,而是离婚协议整体内容的一部分,孩子父亲不能基于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来反悔该约定。”巨律师建议,如果对方持续不配合,吴女士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让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父亲按照协议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当天上午,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与前妻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王先生抚养,抚养费王先生全部承担,但最近王先生的工作发生变动,工资水平下降。“现在我经济拮据,无法一人承担孩子抚养费,咨询能否诉讼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王先生咨询。
代晓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因此,代律师认为,王先生现在想要前妻支付抚养费,需要以孩子的名义诉讼,且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证据证明后,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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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问题摘录:
问题1:养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养女是否有权继承?
周老先生夫妇膝下无子,收养了周女士为养女。周女士和养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成立的。2008 年,养父母立下遗嘱,把他们名下的一间旧屋赠予了妻子的侄子王先生。不过在 2015 年,他们又把这间旧屋以 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房款也一直由养父母保管。2016年,周女士与丈夫共同和养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里明确约定,养父母名下所有财产由周女士夫妇继承,作为交换,周女士夫妇要履行赡养他们的义务。之后,周女士夫妇按照协议约定,在养父母生前悉心照料,生病时精心护理,去世后也妥善料理了后事,尽到了赡养责任。前段时间,王先生突然找到周女士,称养父母那间旧屋的房款应该归他,周女士非法获取了这笔钱,要求返还。周女士询问律师,养父母旧屋的房款到底应该归谁?作为养女,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
律师说法:周女士,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笔旧屋房款应当归您和您的丈夫所有,您完全有权继承。首先,关于养父母之前立下的将旧屋赠予王先生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您养父母在立下遗嘱后,又将案涉旧屋出售,这一行为属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原遗嘱中关于旧屋赠予王先生的内容已经被视为撤销,王先生不再依据这份遗嘱享有对旧屋或其房款的权利。其次,你与养父母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你们夫妇承担了对养父母生养死葬的义务,按照赡养协议约定,有权继承养父母名下所有财产,其中就包括出售旧屋所得的 10 万元房款。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合法收养的养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身份地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
问题2:离婚协议时,一方要求对方放弃探视权是否合理?
于女士和卢先生在 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于女士生下女儿。后来,夫妻俩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也越来越差,于女士就提出离婚,希望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让卢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一直到女儿年满 18 周岁。卢先生也同意离婚,但他说想带着女儿去其他城市开启新生活,让于女士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和探望权,还说只要于女士放弃,以后也不用支付抚养费。于女士觉得卢先生的收入比自己高很多,如果女儿跟他生活会有更好的发展,她愿意放弃争夺抚养权,但丈夫让她放弃探视权,于女士又不想放弃,她询问律师,丈夫要求她放弃抚养权和探视权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于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调整亲子关系的重要权利,是保护非常态婚姻家庭状态下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父母养育子女使之成长为健全的人乃是父母的天职,赋予不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均受到法律保护。在离婚纠纷调解过程中,父母不能自行协商确定未取得抚养权一方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所以,您丈夫提出放弃探视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您同意了放弃探视权的要求,该约定也是无效的,不会影响您依法行使探望权。如果离婚后,卢先生阻止您行使探望权,你可以先与他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责任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