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通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成果并发布典型案例
山东法治 | 2025-05-13 22:44:37
王天宇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5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九起典型案例。
202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包括涉港澳台商事)案件452件,审结397件,其中涉外商事案件288件,审结246件;涉港商事案件121件,审结111件;涉澳商事案件5件,审结5件;涉台商事案件38件,审结35件。同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983件,审结1975件,其中涉外海事案件258件,审结243件。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涉外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青岛海事法院在“努萨”轮案和“利莫诺”轮案中,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体现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独特优势。青岛国际商事法庭还建立了“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数字平台,实现调解、仲裁、法律查明等全流程线上服务,调撤率达到45.6%。
全省法院加强与商务、海事行政等部门的联动,积极参与涉外法务区建设。省法院发布了中英双语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协同省商务厅复制推广自贸区制度创新成果。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山东大学、省商务厅共建协同创新培养基地。青岛中院“1+2+3+N”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机制入选推进上合示范区建设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烟台开发区法院设立自贸区人民法庭,实现专案专审。青岛海事法院公开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审结各类案件609件,总标的额11.58亿元,并连续举办自贸青岛•海事司法创新大会,推动多项合作成果落地。
全省法院发挥对仲裁的监督和支持作用。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99件,审结2091件,作出否定性评价案件占比同比下降2.2%,有力维护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效力。青岛中院建立法仲联动机制,与青岛仲裁委签订实施意见,全年通过该机制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70件。
此外,省法院持续优化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印发工作指引,规范相关案件办理。2024年,省法院办结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61件,区际司法协助案件416件,限制出境交控案件196件。
省法院民四庭庭长张传毅表示,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实质性、一次性解纷,打造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力量。
目录
1. 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诉荷兰某公司、爱瑞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 山东某公司诉开曼群岛某公司、大连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案
3. 泰国某石油公司诉山东某金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4. 青岛某公司诉某国际快递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5. 陶某某等五人诉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船务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6. 多米尼克某公司诉俄罗斯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纠纷案
7. 山东某农业公司诉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上海某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8. 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9. 孙某某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例一
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诉荷兰某公司、爱瑞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共同在青岛自贸片区设立合资公司青岛某公司。荷兰某公司委派荷兰人爱瑞克担任董事长。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认为爱瑞克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青岛某公司经济损失,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瑞克承担赔偿责任,荷兰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未能证明损失的发生系因爱瑞克未履行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造成,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涉外商事纠纷,青岛某公司的登记地和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故确定我国法律为认定法人组织机构和股东权利义务及侵权责任的准据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主张爱瑞克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瑞克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爱瑞克未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行为不必然导致青岛某公司的损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荷兰某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4年2月28日,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作为山东省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地方性国际商事法庭,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在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化解青岛优选地、打造涉外法治青岛会客厅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有效探索。本案是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敲响了青岛国际商事法庭的“第一槌”。法院准确解读了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振了境外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创业的信心。本案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现场旁听,庭后座谈,充分展示了我国涉外审判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一审案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24820号
二审案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民终4578号
案例二
山东某公司诉开曼群岛某公司、大连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大连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大连某公司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山东某公司,并承诺目标公司2019至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000万元和700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1.8亿元;若实际净利润不足,大连某公司需以现金补偿差额。开曼群岛某公司以目标公司流通股票为大连某公司的补偿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因目标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未达标,山东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开曼群岛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对赌协议及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因目标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未达承诺数额,大连某公司应承担补偿责任,开曼群岛某公司作为担保方,应以其质押的目标公司股票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山东某公司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开曼群岛某公司所质押的股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对赌协议纠纷,涉及跨境股权转让、业绩承诺及质押担保等问题。法院依法认定对赌协议及质押担保协议的效力,支持债权人实现质权,维护了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合理设计协议条款、高效解决争议、防控法律风险作出了有益提示。本案为跨境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提供了司法参考,有助于规范跨境交易行为,助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一审案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2民初19095号
案例三
泰国某石油公司诉山东某金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泰国某石油公司向山东某金属公司采购无缝钢管,合同约定了钢材等级标准,对货物数量和品质的索赔期约定为货物抵港后5天内。泰国某石油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在接收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多次向山东某金属公司提出异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证实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山东某金属公司未采取补救措施,泰国某石油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向案外人采购替代货物。泰国某石油公司将山东某金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货款并支付替代订单的差价损失。
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金属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泰国某石油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山东某金属公司抗辩称泰国某石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法院认为,泰国某石油公司在合同约定的5天索赔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该索赔期应为外观瑕疵的异议期限。山东某金属公司经催告后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泰国某石油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购替代货物的差价应予赔偿。综上,法院支持了泰国某石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泰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泰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关于检验期限的规定,依法认定违约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规则,认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利于维护国际贸易安全与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国经贸合作提供了积极的法律支持,为构建更加紧密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一审案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初58号
案例四
青岛某公司诉某国际快递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公司委托某国际快递公司从我国境内以航空运输方式向法国运送货物,货物运输服务类型为“门到门”。两箱价值3万美元的货物因某国际快递公司错误投递导致遗失,青岛某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国际快递公司赔偿损失3万美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本案,判令某国际快递公司赔偿货损3万美元,某国际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争议货损发生在境外运输期间,出发地国(中国)与目的地国(法国)均系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缔约国,本案涉及货主与国际航空承运人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适用公约。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件所造成的货物毁损、遗失或灭失承担责任,适用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条款。本案运输服务类型为“门到门”,货物遗失发生在地面转运配送阶段,是否适用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存在争议。法院考虑到转运配送是航空运输中不可分割的环节,且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最终促成和解。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当日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法院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国际法的尊重,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作用。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法院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基础,采取“调解优先”策略,遵从诉讼经济原则,同时修复了商事关系,实质化解纠纷。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保护了货主的索赔权,又保障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国际运输纠纷提供了“中国解法”。
一审案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7036号
二审案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民终1055号
案例五
陶某某等五人与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船务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陶某某等五人为香港某航运公司所属、香港某船务公司光租船舶的外籍船员。船舶靠泊外国某港口装载货物过程中发生事故,陶某某等五名船员死亡,船方未予赔偿。后船舶靠泊山东省某港口,船员近亲属申请扣押该船舶。青岛海事法院于申请当日制作扣船裁定书,并于船舶离港前成功实施扣押。五名船员近亲属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船务公司承担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诉前对船舶实施扣押后,立即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主持五名船员的近亲属与光船承租人香港某船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案件诉讼费交纳期间届满前,和解协议即履行完毕。五名船员的近亲属申请解除船舶扣押、撤回起诉,青岛海事法院及时予以处理。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解决,为推动“一带一路”框架下跨国劳务合作提供了司法范例。在外籍船员因海上人身损害纠纷提起诉讼时,青岛海事法院积极采取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及时扣押船舶,后法院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促成纠纷圆满解决。因和解协议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履行完毕,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有效维护了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国际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关怀,在司法实践中生动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一审案号
青岛海事法院(2024)鲁72民初844号、(2024)鲁72民初853号、(2024)鲁72民初854号、(2024)鲁72民初856号、(2024)鲁72民初857号
案例六
多米尼克某公司诉俄罗斯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多米尼克某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对俄罗斯某公司所属船舶T轮进行维修,双方就修船费用支付事宜产生争议,多米尼克某公司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在韩国法院审理过程中,多米尼克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请求扣押俄罗斯某公司所属船舶F轮。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扣押船舶F轮不是当事船舶,但属俄罗斯某公司所有,相关纠纷已在外国法院审理中,当事人向F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根据法律规定,海事法院应当受理。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多米尼克某公司的保全申请。船舶扣押后,多米尼克某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多米尼克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青岛海事法院立即解除了船舶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海事司法助力多米尼克和俄罗斯两国当事人化解在韩国产生的修船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迅速处理外国当事人在韩国法院诉讼期间提出的保全申请:从收到扣船申请到执行扣押裁定仅用4小时,裁定解除扣押到放船仅用1小时。多米尼克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发来感谢信,高度评价法院的敬业与高效。法院积极协调促成双方和解,在增强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信任的同时,为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了成功范例。
一审案号
青岛海事法院(2024)鲁72财保63号
案例七
山东某农业公司诉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上海某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农业公司与阿联酋某公司签订胡萝卜销售合同,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为承运人,上海某船务公司为签单代理人。货物抵达阿联酋目的港后发现货损,阿联酋某公司通知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联合检验。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货损可能与装货港装箱前胡萝卜的质量较差或保质期缩短有关。阿联酋某公司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货损系在航行期间未维持规定温度所致。阿联酋某公司将索赔追偿权转让给山东某农业公司,山东某农业公司诉请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上海某船务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265美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农业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权益转让书、集装箱温度记录、提单流转记录等国外形成的文件均属于私文书证,因本案标的物货值低,双方认可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耗时长、费用高,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互相免除对方外国私文书证公证认证义务的《确认书》,放弃对证据形式要件的抗辩,由法院审查实体内容。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检验报告等证据审查认定,判决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上海某船务公司系签单代理人,不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际海运货损纠纷典型案例,涉及我国农业公司与阿联酋、新加坡等多国当事人。法院针对私文书证公证认证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引导双方当事人签署《确认书》,互相免除对方外国私文书证公证认证义务,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服诉息判,达成和解。本案纠纷的圆满解决体现了法院在涉外案件中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为优化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
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初673号
案例八
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经奥地利某公司授权,独家永久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某系列飞机。奥地利某公司违反约定将许可持有人变更为加拿大某公司,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命令奥地利某公司永久提供、维持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制造和销售某系列飞机的权利,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恢复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人民币。奥地利某公司虽及时履行经济赔偿责任,但拒不配合恢复生产销售,导致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经营困难。债权人申请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破产,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遂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奥地利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系与外国仲裁裁决存在关联的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许可权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得以恢复生产。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撤回本案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受理案件,不断提升府院联动效能,积极推动当事人就相关许可权问题达成和解。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重整后恢复生产经营和产业深化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体现了法院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注重实质化解纠纷,展现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一审案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协外认1号
案例九
孙某某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情简介
我国台湾居民孙某某的配偶崔某某患有失智症,经孙某某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申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崔某某为受监护宣告之人,宣告孙某某担任崔某某的监护人,指定长子孙某浩担任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崔某某需将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房产过户给孙某浩,但因年老疾病在台湾家中卧床,不能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孙某某作为监护人予以代办,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结果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所作民事裁定真实并已生效,有孙某某提交的民事裁定及确定证明书、相应的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证明书为证。该民事裁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故依照该规定第十六条,裁定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三天,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半个月内即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向人民法院表示高度认可和赞赏。人民法院依法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有助于提升两岸居民在法律事务上的便利性,推动两岸司法深度融合。
一审案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认台1号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王天宇)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