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何设立、运行、管理?
中国三农发布 2025-05-02 18:38:24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5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职能定位、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以及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规范化、可持续发展阶段,将有效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对于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至关重要。中国三农发布梳理了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推出系列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如何设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何设立?又是怎么运行和管理的?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何宝玉介绍,所谓的“三会”指的是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组成,来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通常被称为执行机构,来执行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事务。监事会专门负责内部监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或者其他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确保他们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管理集体财产,这是一个基本的设计。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健全以后,所有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由成员大会来作出决定,不能由理事会决定,更不能由个别干部自己决定。这也是这次法律中特别强调的一点,目的是让广大农民能够亲自参与。
理事会成员一家最多一个
让更多的农民参与
何宝玉表示,现在有人反映,在有些村里,比如村干部之间互相都是亲戚朋友。所以,这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中专门强调了一点,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不能让成员都是近亲属。也就是说,在理事会里一家只能有一个人,这样能够让更多的农民参与,了解情况,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
如何着力推动实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了贴近农户、服务综合、辐射带动等优势,但仍面临资金不足、经营能力不强等问题。那么,该如何着力推动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纪委书记、副所长郜亮亮表示,一是增强自主财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需具备一定的财力,而这往往是其面临的最大难题。为此,不少县乡政府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注资村集体,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着力增强自主财力。
二是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理事会一般由3名至7名单数成员组成,并设理事长一名。作为日常管理与决策的关键力量,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应具备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业务经营计划、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能力,如自身不具备上述能力,可考虑聘请专业经营管理人员。但现实中,一些村庄在选拔理事长或村党支部书记时,面临选择面窄、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因此,需跳出集体经济组织来解决发展能力问题。可探索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推动相关工作: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升理事会成员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选派懂农村、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到集体经济组织中任职。从地方实践来看,通过选派产业村长、金融副村长以及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聘任专业的“乡村CEO”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取得了较好成效。此外,在多个村组成的片区、镇域、县域等更大范围内统筹协调内嵌在其中的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助于缓解单个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是创新激励机制。随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如何充分调动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积极性面临挑战。建议在县级层面构建激励体系,统筹职务晋升、物质奖励和荣誉激励,对有贡献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给予奖励支持,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四是保障人才供给。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不少农民进城务工,农村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问题突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未来要以积极心态稳妥应对各种挑战。要顺应人口变化趋势,在更大范围内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制定政策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