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发布《致海洋渔工、渔民朋友的一封信》
滨州民生 | 2025-04-25 15:16:08
休渔护渔 年年有鱼
让我们共同守护“蓝色家园”
—致海洋渔工、渔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渔工、渔民朋友们:
大家好!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是我们珍贵的“蓝色资源”。多年来,广大渔民朋友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渔业资源生产力得到较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巩固多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成果,现将今年伏季休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管理方案另行制定。
(三)休渔渔船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停靠休渔渔港后,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港休渔,9月1日12时前严禁提前离港。
(四)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七)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一)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海洋渔业船舶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或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渔业生产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0543-3362214
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0543-8332131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0543-2159921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渔业服务中心 0543-2258127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5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孙文杰
责任编辑:孙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