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调结合”巧解医疗纠纷 实质化解医患矛盾
地方法治 | 2025-04-09 18:11:04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院法官赵洪彬通过“鉴调结合”成功化解一起医疗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芳因病在被告某医院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不适。刘芳认为某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生活受到影响。刘芳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开展化解
立案后,刘芳就某医院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刘芳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向该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分析,刘芳主张因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受到损害,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基于鉴定出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且鉴定出来的护理期、营养期等期限较短,后续治疗费用尚无法确定,如果案件继续审理,很有可能出现法院支持的费用低于刘芳已支付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的情况,极易引发“案结事未了”。
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承办法官立足“小事不出院”理念,针对该案标的额小、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鉴定结论早告知+类案释法”双轨并行,对本案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庭上,被告某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芳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双方矛盾纠纷得以一次性实质化解。
经验总结
处理医疗纠纷,既要有鉴定意见的“刻度尺”,更要有司法为民的“温度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益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宋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