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启动退市程序

上海证券报    2025-03-16 21:56:43

距证监会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两周后,针对其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接踵而至,对公司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也相应启动。

3月16日晚间,东方集团公告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交所随后向公司发出通知,公司股票将自3月18日起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续将根据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规实施退市。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约38.75亿元、48.44亿元、65.3亿元、8.24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

根据处罚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由此被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3月17日停牌一天,并自3月1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进展情况,并就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等待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对于严重财务造假触及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出清此类“害群之马”,捍卫市场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张亭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