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驾驶“三无”船舶捕鱼?没收!

法治讲堂 |  2025-02-21 21:18:18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图片与本案无关

典型案例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以相对人的利益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为限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10辑(总188辑)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授益性规范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该信赖利益须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驾驶船号为“威环渔钓xxxx”的小型玻璃钢船钓鱼时,被威海市某区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某区海洋局)查获并处以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涉案船舶的船号系其镇街统一编号刷写,船号合法,鱼获数量少,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某区海洋局处罚过重。请求:(一)撤销某区海洋局作出的鲁威环渔(渔政)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某区海洋局退还原告所有的船号为“威环渔钓xxxx”的船舶;(三)诉讼费用由某区海洋局负担。

被告某区海洋局辩称:(一)被告执法行为已录像取证,处罚决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并依照规定下达事先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二)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无法证明案涉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等信息已经港务监督机构依法登记;虽然案涉船舶涂刷有船号,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持有船号涂刷为“威环渔钓xxxx”的小型玻璃钢船一艘,该船舶经由原告所在的小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上报至镇街管理机关,于2022年6月4日取得“威环渔钓xxxx”的统一船舶编号。

2022年10月20日,某区海洋局执法人员巡航检查时,发现“威环渔钓xxxx”船正在从事捕捞作业,遂以郑某某所有的“威环渔钓xxxx”涉嫌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案由立案调查。经查实,郑某某当日捕捞鱼获一筐,事发时船舶持有提壶网2套。某区海洋局经集体讨论后,作出鲁威环渔(渔政)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郑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威海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专班下发的《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没收郑某某持有刷写“威环渔钓xxxx”“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处罚决定书已送达郑某某。

另查明,《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系威海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为推进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化处置管理而制定。涉及“三无”玻璃钢垂钓船的内容为:5、纳入规范管理。对摸排的“三无”垂钓船,属威海市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持有的,由各区市制定规范化管理方案,统一登记编号,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单位,纳入镇街规范化管理,其他的一律依法没收处置。7、明确“三无”垂钓船管理标准。所有统一登记编号、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三无”垂钓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没收处置……(6)不得从事垂钓以外其他生产作业活动……

裁判理由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以及《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的相关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应当被认定为“三无”船舶,依照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被没收。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无船名船号”中的船名船号核定机关为船舶登记机关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核定规范为农业部的统一规定。

本案中,威海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为推进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制定并下发《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将经摸排符合条件的“三无”垂钓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则相对人对该统一登记编号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但该信赖利益只有在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护。《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规定,如违反禁止性规定一律依法依规没收处置,而郑某某在取得“威环渔钓xxxx”船号后,实施了意见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则“威环渔钓xxxx”船号从根本上丧失合法性,涉案船舶也直接回归于“三无”船舶的定性。某区海洋局认定其为“三无”船舶,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没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青岛海事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鲁72行初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图片与本案无关

【相关法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责任编辑:宋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