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发布
地方法治 | 2025-01-25 15:46:4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示范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工匠精神,全面提升检察人员典型案例培育意识,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评选出了2024年度十一件典型案例,现发布如下。
1、陈某某、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日东检刑诉〔2024〕541号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被告人孟某某加工制作假冒“五莲原浆”、“景阳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安徽省亳州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烧酒池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调制白酒,并通过生产线加工灌装制作成箱后,将上述假冒白酒运输至被告人陈某某指定地点,由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给超市或零售给客户,销售数额共计850336元。案发后,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假冒“五莲原浆”注册商标的白酒945箱,价值103945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发现犯罪线索,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涉嫌侵犯“五莲原浆”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除侵犯“五莲原浆”注册商标权外,还涉嫌侵犯“景阳春”注册商标权。遂引导侦查,补充了关于侵犯“景阳春”注册商标权的犯罪事实,并及时告知被侵权企业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系上下游犯罪,有遗漏的其他涉案人员,遂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完善证据链条,明确起诉标准及追诉人员,确保打击全面、精准。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社会治理的核心。在“检察护企”专项活动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切实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及时补充固定证据,全方位、全链条精准打击相关犯罪行为,保障了涉案企业的市场信誉和良好的品牌形象,护航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窦某某等14人非法经营麻精药品案
日东检刑诉〔2024〕231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窦某某等4人系烟台某医院医护人员,为牟利而截留芬太尼注射液等国家管控麻醉类药品、二类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向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医药公司代表非法售卖。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为牟利,将麻精药品非法售卖给患者吕某某、杜某某等人。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14名被告人非法售卖麻精药品金额共计286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与自行补查相结合,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提前介入,围绕涉案麻精药品的来源、流向全面取证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强化电子数据审查,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马某。
(二)以麻精药品流向界定药品属性,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经细致分析,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非法经营罪对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罪名和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14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三)以庭审观摩+检察建议,推动麻精药品监管诉源治理。庭审中邀请卫健部门及辖区医生代表30余人参与旁听,普法教育取得良好效果。联合区法院与当地卫健部门、涉案医院召开座谈会,向当地卫健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开展辖区医院专项监督检查、行业警示教育、医疗执业培训等,推动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一)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仍进行非法售卖牟利,但客观上购买者用于医疗目的的,不宜认定为毒品犯罪。对于涉麻精药品犯罪,从用途和行为目的两个维度审查判断,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二)兼顾严惩麻精药品犯罪与保护合理用药的需要,对涉案人员分类分情况处理。医生、医药公司销售代表等医疗从业人员截留麻精药品非法售卖,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治疗疾病需要而参与犯罪、情节较轻的患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充分体现从宽。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形成麻精药品监管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延伸办案效果,通过召开座谈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麻精药品合法、合理、安全使用。
3、督促治理城市污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东检行公建〔2024〕12号
【简要案情】
某海鲜美食城是日照市城市更新项目重要组成部分,旺季时日客流量达几千人,系市旅游名片之一。2024年4月,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海鲜美食城存在污水外排的线索。经立案调查发现,该美食城大量餐饮污水通过非法排污口直排周边河道后入海,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致使河道及海洋环境受到污染。
【检察履职情况】
经调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污水外排的源头,通过水质检测,反映水质的氨氮、亚硝酸盐等数值超标10余倍,造成水体污染。2024年5月17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开展河道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予以封堵,并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和河道综合治理。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踪回访,河道及入海口水质达标,志愿者和周边群众对整改效果予以高度评价,美食城污水排放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立足群众需求和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人居环境改善和海洋生态保护,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生态日照建设。检察机关让公众作为案件线索的“发现者”,办案的“见证者”和效果的“监督者”,全方位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共同守护日照最美海岸线。
4、监督刘某某诉庄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
日东检民监〔2024〕2号
【简要案情】
2023年1月,庄某某为逃避执行,与刘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向刘某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由刘某某将其起诉至东港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自认的方式,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同年2月,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0万元本息,执行款后由庄某某控制使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3月,东港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查明,庄某某实际控制使用刘某某涉案账户,80万元的借贷事实系捏造,执行款最终汇入庄某某账户,遂将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5月8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4年9月,庄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年10月,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律师违法行为,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4年12月,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后判决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司法罚款一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民事裁判监督予以纠正,同时加强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作用,让虚假诉讼参与者受到应有惩罚,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打击虚假诉讼体系,让打“假官司”者吃上“真官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任某某等6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日东检刑诉〔2024〕674号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港区企业员工任某伙同港外人员夏某某、辛某某,利用港口停工休息时间,通过调整监控探头、安排调度司机、购买疏港计划等手段,多次长时间盗取港内公司焦炭,并联系杜某某、孙某、许某某销赃出售。经认定,被盗货物价值人民币1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强化引导侦查,全链条、窝串案打击犯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强涉案人员行为异常、主观故意、销赃去向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通过追诉犯罪、移送线索等监督手段,依法追诉下游销赃嫌疑人十余人,窝串案合并打击6件14人,有力震慑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2.加大追赃挽损,做实认罪认罚工作:坚持全流程督促涉案人员退赔退赃,加强释法说理,主导认罪认罚。经一审判决,犯盗窃罪的任某、夏某某、辛某某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半不等的刑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杜某某、孙某、许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400余万元。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
【典型意义】
1.积极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对于涉企案件,有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精准监督、追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全力保障港产城融合发展。聚焦发展大局,针对涉港区盗窃系列案件,坚持一案多查、深挖线索,强化检警协作,确保打击效果。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港区企业管理漏洞问题,及时走访企业并座谈交流,定制式提供法律服务,以检察担当护航港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
6、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脱管监督案
日东检建〔2024〕1号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查看社区矫正对象轨迹信息、交通出行记录等,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先后多次往返于连云港、泰安等地,社区矫正机构未予依法监管,存在脱管、监管不严等问题。
【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入走访调查,提出意见建议。通过查阅监督管理材料,走访所在企业、社区,发现杨某某系公司业务骨干,需经常性外出;因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父亲住院,抚养子女,全家仅靠杨某某收入生活。杨某某经常因临时接到通知到外地来不及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造成脱管。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严、出现脱漏管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监督落实。该机构高度重视,依法对杨某某不假外出的行为给予处罚;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了活动轨迹经常性监测检查制度。
二、回应民生诉求,推动出台办法。虽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使用较少。为推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请假难”、“审批慢”等问题,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会签出台《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采取一次审批、长期备案、多次有效制度,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一)深耕细作,检司携手破解监管难题。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状况和面临的困难,探究问题根源。在充分论证基础上,与社区矫正机构联合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升审批监管工作的便捷性与规范性,让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平衡和化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与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力度”和“温度”。
(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经常性外出脱管风险。对拟同意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社矫对象,实现批准前安全教育全覆盖,引导其珍惜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批准决定,提高社矫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矫规定的意识。通过定期与社矫对象谈心谈话,听取任职单位阶段性工作表现等措施,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身心状态,及时发现和有效降低脱管风险。
7、 王某某、徐某某等4人危险作业案
日东检刑诉〔2024〕575号
【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王某某、徐某某、安某某、卢某某经商议并分工,将组分汽油内勾兑甲醇后进行对外销售获利,操作过程中因厂房内插线超负荷使用产生火花,引燃了空气中弥漫的勾兑时形成的油蒸汽,继而引发火灾,后经消防部门及时扑救未造成严重事故。法院以王某某等4人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且对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通过阅卷审查、参与实地勘察、引导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模式,重点围绕本次危险作业行为已经出现小事故,系因案发后及时救援才未出现重大事故,来引导补强危险作业行为“现实性”“紧迫性”的相关证据。
妥善处理涉案款物,制发成品油监管检察建议。针对卢某某购买的全顺牌汽车,后经改造用于放置小型油罐、加油机等,系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应予以没收。但是该汽车已被出售,遂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变价款进行追缴,确保涉案财物依法稳妥处置。针对非法流动加油隐蔽性强、相关场所查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向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助力安全生产监管。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的一个新罪名,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纳入以来,对“现实危险性”的认定需要达到“千钧一发”的程度,导致该条款长期未被激活,该案构建“专业评价+司法审查”模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实质审查是否具有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同时该案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针对行业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社会治理。
8、 王某某等101人跨境开设赌场案
日东检刑诉〔2023〕348号
【简要案情】
2014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赌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招募百余人以NITI集团名义、公司化运作模式,先后在马来西亚、柬埔寨、菲律宾开设十余家网络赌博网站,面向并招揽中国大陆人员参赌。至案发,已查明涉案赌资至少38亿余元,违法所得至少2.2亿余元;已追缴违法所得1.6亿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1.提前介入侦查,明确取证重点。针对涉案赌博网站全部关停且数据缺失的情况,通过提前介入,就犯罪集团及其内部组织架构、运行模式、违法所得认定提出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向、资金流转时空对应、分红或计酬不同获利方式等,准确认定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个人违法所得。
2.强化协作配合,推动诉前衔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就证据细节、体系完善问题,实时反馈公安机关并补证;就赌博犯罪集团层级多、人员多问题,准确认定层级分工,对在集团运行中起到指挥管理及骨干作用的王某某等28人先行移诉,对分属于不同小组的73名组员及客服认定为从犯进行后续移送,实现分层级、分链条打击。
3.结合退赃退赔,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制定退赃退赔方案,并将嫌疑人退赃情况作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对于有退赔意愿,但因经济能力有限,退赔数额较少的,仍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全案共计追赃挽损1.6亿余元,已起诉的28名涉案人员全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
【典型意义】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件,要把分层处理贯穿到办案全过程。特别是在侦查办案初期,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介入侦查,引导把握取证方向重点,就涉案人员整体处理的原则、批捕起诉的范围,刑事打击的重点等提出意见建议,与公安机关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实现案件高效审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加强释法说理,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实现办案效果“三个”统一。
9、张某甲、范某某、袁某某徇私枉法案
日东检刑诉〔2024〕202号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范某某、袁某某在某分局派出所担任辅警期间,明知张某乙设立卖淫窝点仍接收张某乙请托,通过向其通风报信、泄漏警情等行为,包庇张某乙逃避法律打击和制裁,其间多次收受张某乙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5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线索发现。2023年12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张某乙涉嫌介绍卖淫案时,发现张某乙联系多名卖淫女在日照多个地点进行卖淫服务,时间长达二年之久,怀疑其背后可能存在“保护伞”线索,根据内部线索移送机制,遂将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二)调查核实。因案发时间久远,侦办难度大,该院组成由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团队,收集原案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公安机关办案“全链条”运行轨迹,准确把握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资格、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的关联性、损害后果等。经省院具体指导和市县两级院研判,认为该案系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损害司法公信力,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范围。
(三)立案侦查。本案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原案发生时间久远,部分关键证据丢失;二是涉案人员多为警务辅助人员,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三是结合张某甲在其他涉案调查中的强硬表现,其“零口供”的可能性较大。办案团队针对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侦查策略以心理防线较弱的范某某、袁某某为突破口,同时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对张某乙手机进行数据提取,恢复了张某乙与张某甲相互勾结的客观证据,最终,张某甲认罪伏法。
(四)侦查终结。2024年4月2日,张某甲、范某某、袁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的事实全部查清,本案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同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辖区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辅警履职监督。
【典型意义】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切实发挥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刚性监督作用。在办案中要克服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侦查思维方式,探索“业务+技术”协同办案机制。坚持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促进溯源治理。
10、张某某受贿案
日东检刑诉〔2024〕777号
【简要案情】
201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及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某、仲某某等21人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599346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度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危害性
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原始档案并电话核实,排除涉案退休职工存在档案造假的情况,进一步排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并准确把握案件的危害后果。
(二)积极追赃挽损,推动认罪认罚工作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三)全面评估社会危险性,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承办人核实了社区影响、综合嫌疑人态度、退赃情况等,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监督管理,促使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制度,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用心用情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紧盯养老、社保领域的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重拳肃贪腐,坚决守好养老社保基金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工作指引》的要求,依法启动,随案办理,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化、规范化,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11、郑某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案
日东检未刑诉〔2024〕31号
【简要案情】
自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由郑某某招募、吸收团伙成员和卖淫女,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控制卖淫女实施卖淫,后对他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韩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先后在临沂市、日照市实施强迫卖淫、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经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提起公诉14人。经庭审,4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10名被告人均依法被判处刑罚。
【检察履职情况】
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针对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罪名多、跨区域流窜作案的特点,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全面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材料,确保案件质量。依法高质效办案确保三个效果统一。严格审查,精准定性;准确认定恶势力组织成员,确保不枉不纵;及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确保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释法说理,2名涉案人员及时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14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依法保障权益。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确保9名涉案未成年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获得法律帮助、法定代理人在场等权利,依法开展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和法庭教育工作。异地检察建议推动社会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临沂市7个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和安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异地向临沂市兰山区住建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同时全面落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认真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和制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推动社会治理,彰显“检护民生”质效。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