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方擅自更换板材?若构成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地方法治 |  2025-01-17 2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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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常常面临这样的担忧:原本明确约定好的装修材料会不会被人“偷梁换柱”?若验收时发现货不对板,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概述

2023年6月田某与某设计公司通过签订《定制家具订购合同》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设计公司为田某提供定制家具。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39400元,某设计公司完成了定制家具的安装。在某设计公司安装完成后,田某发现屋内甲醛味道严重,委托了某禾香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屋内的面板进行鉴定。2023年10月11日该公司出具鉴定结果为:所鉴定产品非其原厂生产销售正品饰面板。现田某诉至法院称某设计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板材,要求某设计公司返还合同款39400元,并3倍赔偿合同款118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某设计公司辩称未与田某确认板材用料,但结合田某提交的与某设计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板材价格系某设计公司给田某提供报价单中对应的“禾香板(精板)”的价格,后续双方亦确认约定使用的是“禾香板(精板)”,故对某设计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某与某设计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某设计公司为田某提供定制家具,主要材料使用板材为“禾香板(精板)”,但某设计公司实际提供的定制家具主要材料使用板材并非“禾香板(精板)”,与合同约定不符。某设计公司未将该情况告知田某,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存在欺诈行为。因某设计公司履行不符合约定,故田某可以要求退货;因某设计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故田某可要求某设计公司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田某主张某设计公司返还合同款39400元并赔偿损失118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察官提醒

装修公司应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避免因欺诈行为而承担3倍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环节要注意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材料品牌、规格等细节,避免口头承诺;同时要增强证据保管意识,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备发生纠纷时使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