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情要闻 |  2024-12-17 1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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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渔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和过程

山东是休闲渔业大省,休闲渔业作为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在我省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较快发展。2023年全省休闲渔业总产值为203.93亿元,约占全国21.89%,连续7年保持全国首位。但是,我省目前尚无休闲渔业相关管理制度,休闲渔业产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制约了全省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且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职责不清、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安全意识淡薄、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建造审批难等问题,需要起草管理办法,理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细化休闲渔业经营项目、休闲海钓设施管理等,强化安全管理要求,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在全面、系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2024年6月3日至14日,征求了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8月2日,召开论证会,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2日到10月8日,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日,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实施前评估论证会,通过实施前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形式,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定稿。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30条,包括总则、建设发展、经营管理、休闲海钓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1.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休闲渔业的管理、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赛事节庆、水族观赏、科普展示等类型。

2.明确了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休闲渔业工作,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休闲渔业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登记机关负责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工作,各级渔业技术支撑机构承担休闲渔业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明确了建设发展措施。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利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等,在基地建设、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建造、品牌打造、信息化建设、技术研究、渔民转产等方面加大对休闲渔业发展扶持力度。

4.明确了休闲渔业经营及行业分类等管理要求。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对休闲垂钓、渔事体验、赛事活动、水族观赏、科普展示等行业分类及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5.明确了休闲海钓设施管理要求。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须依托省级以上海洋牧场或者省级休闲海钓钓场统一组织经营,作业区域不得超出确权海域范围。休闲海钓码头应当满足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锚泊和避风需要,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符合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条件的设施设备。

6.明确了安全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安全检查。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实行定港管理、进出港报告等制度。

7.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出现未配足安全设备、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航行作业等情况以及捕捞渔船、养殖渔船等违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编辑:冯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