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 | 以“法”护航 “宪”在行动
地方法治 | 2024-12-04 17:10:08
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连日来,烟台法院认真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烟台法院的干警们走进社区、校园、广场,全方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尊法、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烟台芝罘法院
12月4日上午9时,烟台芝罘法院举行新任职人员宪法宣誓仪式。党组成员、副院长郭宏伟左手抚按宪法,右手握拳领誓。全体宣誓人员高举右拳,跟诵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12月4日上午,芝罘法院积极参与在烟台市文化广场举办的“2024年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传递司法正能量。
“您知道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哪些吗?”活动现场,芝罘法院干警通过法律宣讲、展板展示、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宪法及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的普及面,积极营造尊重法治、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
烟台牟平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宪法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2月4日上午,烟台牟平法院深入文化中学开展“宪法宣誓暨宪法晨读”活动。
少年法庭负责人带领学生们高举右拳进行庄严宣誓,表达对宪法的敬畏和尊崇,以及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决心。宣誓后,法官利用晨读课间时段带领学生进行宪法晨读,并以“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为主题,向同学们讲解了宪法的概念、地位、作用与原则,引导同学们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
龙口法院
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近日,龙口法院走进社区,通过法治小课堂、趣味有奖问答、接受法律咨询等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为当地群众送上了一场丰富的法治大餐,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让宪法融进生活,走进群众心里。
龙口法院“法润芝阳”的干警们带着宣传活页走进了龙港街道,通过“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区群众讲解宪法如何在我们人生的不同阶段守护着我们,让每一名群众意识到宪法并不遥远。同时通过宪法知识问答、案例分析等方式,激发了群众参与宪法宣讲的积极性,让群众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宪法知识。
为了将法律知识送到社区网格员和社区居民家门口,“法律明白人”走进明德社区,热情地向居民发放各种法治宣传资料。针对大家提出的居民个人信息与居民隐私权的保护、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等各类法律问题,法院干警耐心解释了复杂的法律条文,让居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司法宣传小切口传递宪法力量,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凝聚最广泛的社会法治共识。
莱州法院
莱州法院文化墙誓词浮雕前,莱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春东同志面向国旗领誓。莱州法院64名员额法官身着法袍,全体肃立,右手举拳,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庄严宣誓。
12月4日上午,莱州法院在科技广场南侧开展普法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悬挂标语、发放宪法知识宣传单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什么是宪法、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让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对每一名公民的重要意义。
沙河法庭内,庭长卫伟正在向来访群众发放宪法宣传页及案例书籍《法槌起落间》,希望通过今天的普法活动,引导辖区居民“知宪法于心、守宪法于行”,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招远法院
为了能够更好的宣传宪法、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招远法院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群众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活动。
12月3日上午,招远法院组织干警前往府前广场,参加全市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摆放普法宣传展板、发放普法宣传材料的方式,向群众普及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此次活动,共发放法治宣传手册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次,营造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招远法院聚焦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普法活动,通过公众开放日的形式,邀请大秦家学校的百余名学生来院参观,“零距离”接受法治熏陶,“沉浸式”感受法治力量。活动中,学生们参观了少年法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场所,并开展了宪法知识问答、模拟法庭等一系列活动。
栖霞法院
为了让未成年人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栖霞法院开展了以“宪法进校园”为主题的系列宣讲活动,覆盖了栖霞多所中小学,让学生们“沉浸式”学习宪法法律知识,“零距离”感受法治文化。
栖霞法院的干警们纷纷走进校园,以案释法,以法论事,通过列举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案例,生动形象地阐述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和后果,让同学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