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舆 | “给打小学生的民警送锦旗”,背后有两种情绪不容忽视
捞舆 | 2024-11-27 18:17:23 原创
熊苗来源:大众新闻
“给打小学生的警察送锦旗”,听起来很匪夷所思,但却是最近正在发生的事。
近日,宁夏固原一派出所副所长王某因踢打小学生被撤职,引发不小的争议。而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少网友自发给涉事警察寄送锦旗,更是将这一事件再次送上热搜。
据此前通报,六年级学生马某某被称多次殴打三年级学生,王某出警处理时,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谴责王某的认为,不管怎么样,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踢打未成年人,都是不对的;支持王某的认为,民警踢打欺凌者是“伸张正义”。
截至目前,翻找公开信息能够发现,马某某到底是否存在校园霸凌行为,成了无头公案。
警情通报中提到,“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这也是网友情绪的来源。社交媒体上,有网民指出马某某在校内长期霸凌其他学生,而马某某的家长却对此不以为意,警方也因为马某某霸凌他人而多次出警。在媒体采访中,固原市原州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偶发情况,并不存在长期的校园霸凌”“同学间玩过火了”。
到底是同学间“玩过火”的偶发情况,还是校园“小霸王”横行霸道?本来民警应该是调查清楚的重要一环,但现在民警本身也成为“局中人”,让真相似乎离得更远了。
当下的这种情况,只会强化网友的情绪,让更多人认为面对校园霸凌“警察也管不了”,从而对“以暴制暴”有更合理化的想象。
法律层面对校园霸凌的规范、处罚是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但到了现实中,部分条款仍处于休眠状态,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例如很多校园欺凌都是违法但构不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大部分校园欺凌者未满十六周岁,不能实际执行行政拘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现实中,如果监护人或者学校无人申请,那只能是放任自流的状态。
本来老师和学校应该在预防和纠治校园霸凌上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近年来一些老师本身陷入惩戒权范围的内耗中,一些滥用举报的行为也让部分老师更加退避三舍。
这些现实困境,都让很多人对校园霸凌陷入无力无奈的情绪中,所以,即使明知涉事民警不该动用暴力,仍然在情感上力挺他。
“给打小学生的警察送锦旗”,为涉事副所长喊冤,还有一层情绪是对“谁闹谁有理”,一有事先处理一线人员的纠偏。
不论是这一次涉事副所长被撤职,还是不久前重庆一中学“情绪失控”的班主任“暂停教育教学工作”,舆论的反弹未尝不是好事。这代表着一种更加理性的趋向,说明“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已经在互联网上没有市场,网友不再以从前的刻板印象来判断对错,公众更期待的是第一时间了解真相,在真相的基础上抵达公平正义。
如果地方在应对舆情的时候,还停留在第一时间处理人来“灭火”的阶段,那很有可能会制造新的舆情,也与社会和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取向背道而驰。
先查清楚真相,如果有错,那就果断处理,如果没错,那就得顶住压力保护一线人员。处罚时也得“过罚相当”,不能根据舆情的大小来决定处罚的多少。
民警动用暴力有错,应该接受处罚。但目前只有后半段真相,前半段真相未明,就导致了后来舆论场上的一系列情绪,而情绪需要真相来消灭。
是否存在校园霸凌,如果存在校园霸凌,又该怎么处理,这是悬浮在公众头上的疑问。这些疑问不会随着热度下降而消散。最新消息称,固原市、原州区两级已成立联合工作组,核实是否存在“校园欺凌”。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大众新闻记者 熊苗 策划 任宇波)
责任编辑:李岳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