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擅自取走老人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法院 |  2024-10-16 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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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订立代书遗嘱,明确由大女儿继承财产,老人去世后,大女儿发现,妹妹在老人病重期间从存折内取款,能否要求返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理该案。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长女小红,次女小兰。李某于2003年去世,王某于2022年12月去世。2018年1月,王某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所委派律师赵某、宋某为王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本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指定由我的女儿小红全部继承。律所还出具《代书遗嘱》见证书一份。2022年8月,小兰从王某银行卡中取走11万元。小红认为小兰在母亲病重期间,擅自取走存折并取款11万元,应当返还并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小兰辩称,该款项是母亲生前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该款项亦不属于母亲代书遗嘱处分财产的范畴,不作为遗产范围进行继承,应当视为母亲对遗嘱的变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兰是否应当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利息?

小红在审理期间提交小红、小兰在亲戚的主持下协商关于小兰取款问题的录音一份,小兰在录音中承认自己的取款行为未得到母亲王某的授权。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采取代书遗嘱形式的,除了要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外,还要审查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王某签字捺印,由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名,其中一名律师作为代书人并签名,该代书遗嘱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遗嘱见证书及遗嘱见证卷宗可证实遗嘱的形成过程,可反映遗嘱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有理由相信涉案遗嘱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小兰虽然对代书遗嘱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小红要求小兰取走的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存款11万元归其所有,并支付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王某去世后的遗产应当根据遗嘱予以继承。涉案遗嘱于2018年1月订立,小兰2022年8月从王某存折中取走存款共计11万元,系在王某立遗嘱后才进行的处分行为。从小红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小兰承认王某给其存折、密码,让其查存折余额,并无让其取走钱的意思,小兰也无证据证实王某自愿将该11万元赠与其本人。故小兰从王某存折中取走的该11万元,应依法被列为王某的遗产范围,由小红一人继承,小兰应向小红返还该11万元。因小兰擅自取走该11万元存款会导致小红受到一定的利息损失,故小红要求小兰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兰向小红支付11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作出相应规定,本案中,王某委托律所订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的财产应当由大女儿小红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撤回和变更都是立遗嘱人的权利,无需他人同意。实践中常有以下两种撤回或变更的方式:(1)明示改变。如重新写一份新的遗嘱或者出具声明宣布之前的遗嘱作废等等;(2)默示改变。立遗嘱后,立遗嘱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撤回或改变,但以实际行动作出了与遗嘱内容相反民事法律行为,如将财产进行处分(买卖、赠与等等)。本案中,小兰表示涉案款项是母亲赠与自己,应当视为母亲对遗嘱的变更,经过调查,母亲王某并无将财产赠与小兰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遗嘱的撤回或变更,故小兰应当将财产返还。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李晨烁)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