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侵权,临清法院: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 |  2024-10-05 1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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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清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及宋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未成年子女侵权,根据新施行的侵权责任编的解释,离异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施行以来,临清法院首次认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被告王某某(未成年)驾驶自行车沿临清市永青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永青中学处时,将自东向西过道路的原告张某某(未成年)撞倒,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某将王某某及其父母起诉至临清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王某某之母辩称,早在2022年其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由其父王某抚养,事故发生在王某抚养期间,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临清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的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宋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如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符合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刘一诺 通讯员 宋晓)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