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法院 |  2024-08-30 14: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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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8月12日,原告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机动车范畴)相撞,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吴某误工期17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原告吴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张店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106元。吴某主张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故其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店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责任承担比例及投保问题。首先,即使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作为一般大众消费者,其在购买该电动三轮车时系以购买电动车的主观意愿购买,并非按机动车的初衷购买。如果让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超出普通消费者认知和合理预期,势必加重其责任,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电动三轮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所以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不可过于苛责该类电动车驾驶人。因此,吴某要求李某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李某应就吴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60%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共计48168.06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刘一诺)

责任编辑:刘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