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买单”,分手时能返还吗?

法院 |  2024-08-11 07: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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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情侣之间你侬我侬,往往通过红包、转账等形式表达爱意;但分手时,一笔笔转账却成为一桩桩被声泪俱下“控诉”的事实,并以此为据要求“欠债还钱”。那么,情侣之间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谢集法庭法官王有泉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王(男)和小芳(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间同居生活,2024年4月因故发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均存在相互转账、物品赠与及房租、加油等共同消费支出。双方分手后,小王起诉小芳,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款共计40000元。

2024年2月,小王通过微信转账向小芳转款28000元,该项转账数额较大,且转账前夕小芳曾作出“早晚都结婚”“慌啥”的表述,故应认定该项转账系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不能结婚,赠与条件已无法成就,小芳因赠与而取得的28000元应予返还。

小王向小芳转账的其他款项,以及小芳向小王的转款、物品赠与以及小芳的其他实际支出,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数额较小、频次较高,应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所需的共同花销及旨在增进情谊而为的特殊含义的赠与,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小芳返还小王28000元。

法官提醒,情侣之间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主要在于转账性质的认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

1、一般赠与:是指情侣之间旨在增进情谊而为的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款项或财物给付,比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赠与:是指以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较大金额款项或财物给付,比如购房款、购车款、大宗首饰、上交工资款等,当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要求返还。

3、借款:实践中,往往存在情侣一方因生病、上学、家庭所需等缘由而要求对方给付一定款项,若转账备注或其他方式明确表明款项性质系借款,或虽未明示,但若数额较大且收款方无法提供该款项系赠与的证据,则应认定为借款为宜,可主张返还。

4、诈骗:交往过程中,一方若有意隐瞒个人信息、婚姻状况,托婚恋之名,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随后一走了之或拒不兑现婚姻承诺,则有构成诈骗罪的嫌疑。

(大众新闻 刘一诺 实习生 田苗苗 通讯员 纪任港 周莹莹)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