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闻|毕业季带高租房热度,租房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4-07-15 10:54:12
又是一年毕业季,大量高校毕业生走出校门开启新的人生旅程,租房市场热度也在迅速攀升。
据央视财经,在毕业季的推动下,记者走访上海多家房产中介了解到,每年5月中旬到9月中旬租房成交量较为集中,近期成交处于小高峰。据统计,6月上海普通租房成交量环比5月增长25%,新增客环比增长11%。
深圳长租公寓也表现亮眼。随着市场需求增加,不少长租公寓也在近期陆续扩张。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深圳整体新增集中式长租公寓项目数达到30个,新增房源量超过2.4万套。 广东深圳某长租公寓片区负责人苏甦介绍:“六七月份我们签约的这些租客中,超过三分之一都是应届毕业生,随着租赁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多,我们也在不断推出新的项目,都是开业即满租的。”
经纪人邓鹏鸿每天都要带看4组至5组以上应届毕业生,他告诉记者,6月以来,门店接待的客户量明显增加,且80%以上的客户都是应届毕业生,这批马上要入职的毕业生希望尽快入住,促使成交节奏明显加快。
“中介跑路,房东逐客”“租期到了,押金没了”……不少毕业生在租房的同时,有时会面对一些“诱饵”和“陷阱”,需要提高警惕心和防范意识。
陷阱一:假冒房主诈骗
不法分子事先使用假身份证与原房主签署租房协议,并以房东的资料伪造身份证、房产证,再假冒房主通过中介登记,在网络平台发布长期租房信息,骗取租客高额的预付租金,当房间遇上问题,他们便消失不见。
【提醒】在租房时,租客要多留意“房东”“中介”的身份信息,谨慎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与房产证明,以免上当受骗。
陷阱二:刊登虚假房源广告
在网络平台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是不法分子常见的一种欺诈行为。这类广告上往往会介绍一些地段好、条件好、租金低廉的房屋,从而吸引租客。当租客一旦表示愿意租住,这些公司就会说,广告上刊登的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接着会推荐条件差但租金高的房屋,从而骗取租客的看房费。
【提醒】租客要警惕互联网上的虚假租房广告,租房前尽量与房主直接联系,如果选择中介,最好是房主、租客、中介公司三方都要到场,当面核对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陷阱三:“黑中介”收费乱
不法分子借口看房费、信息费、咨询费、物业费等让租客缴纳各种费用。租客在委托“中介”寻找房屋时,工作人员声称有合适的房子,但必须先“押金”预定房屋,随后又会以各种理由不退钱。还有不少中介公司带租客看房时说得天花乱坠,但签订合同后,总会多出各种收费项目。
【提醒】租客应警惕各类费用的缴纳,如果中介要求支付押金,要让对方出具正规的收据或合同,并明确约定押金的退还条件和方式。在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费用、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内容。
陷阱四:“信用租房”项目
“无押金即可入住”“为毕业生减轻负担”……一些住房租赁企业打出的广告语直白诱人,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此被吸引,却掉入陷阱。近几年,一些租房中介与网贷公司“勾结”,以信用租房为诱饵,让租客一不小心“被网贷”。
【提醒】这类骗局实际上是由租客以绑定本人名下银行卡做担保的形式,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公司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钱款被中介套现,借贷平台赚取的利润,被中介和借贷平台瓜分,租客承受了较高的风险。租客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识别合同中的“套路”。
看房需注意哪些问题?
要查看出租房有无房屋权属证书,不要租住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要到出租房实地查看,不要租住墙体倾斜开裂、电线私拉乱接、违规打隔断、群租等有安全隐患的房屋。
要查看出租人的身份证件,确认出租人是否为房东本人,如出租人不是房东本人的,还要查看是否有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对合租房屋的,要了解合租人的数量、性别、职业、生活习惯、联系方式以及水电气等费用分摊规则,并尽量将相关事宜写入租赁合同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朱洪蕾 综合 央视财经、人民网、贝壳租房、人民法院报等)
责任编辑:朱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