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久拖不决、有偿删帖……5起涉企案件的背后
检察日报社 2024-06-16 08:55:42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下,今年2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如今,4个月过去了,专项行动成效如何?今天,我们就透过5起涉企案件一探究竟。
案例一
厘清案件事实
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
“作为一家与本地大型企业发生纠纷的外地企业,非常感谢山东检察机关能公平公正地帮我们解决问题,更帮助我们解除冻结的巨额资金。”今年3月,福建A公司负责人向山东省某地检察院表达谢意。
原来,今年1月,山东某地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合同诈骗案,在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后,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在监督撤案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解除了对A公司高达1.1亿元巨额资金的冻结。
而这一切还要从7年前说起。2017年9月,A公司委托某贸易公司开展购销焦炭代理业务,由某贸易公司负责安排销售、回购的上下游公司,A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并从中赚取利息。
同样在这一年的5月,A公司与山东B公司签订《物流服务协议书》,由B公司提供焦炭仓储的保管、物流服务,并约定若B公司无法发货,视为货物灭失,并由其赔偿。
长时间以来,企业之间的合作都很顺畅。转折,发生在2020年。因为某贸易公司未按约定回购焦炭,且仓储在B公司的焦炭因质量、重量以及涉诉等原因导致无法提货。
货物无法提货销售,A公司作为资金供给方,损失惨重。在向某贸易公司索赔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为了转移损失,依据《物流服务协议书》向B公司主张权利,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共计1.7亿余元,并取得焦炭的提货权。
然而,没过多久,B公司就发现货物有严重质量瑕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遇了诈骗。
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B公司被合同诈骗为由对A公司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月,对A公司账户限额冻结1.7亿余元,实际冻结1.1亿余元。
B公司真的遭遇了合同诈骗吗?此案是否另有隐情呢?
今年1月,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侦查。
“我们并不想欺骗B公司,但是确实损失太大了,因此就想通过合同约定挽回一部分损失。”调查中,A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说。
记者了解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对A公司的行为进行定性。公安机关认为A公司货物有严重质量瑕疵,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依据协议向B公司索赔,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介入后,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两家公司在签订《物流服务协议书》时,A公司并不知道某贸易公司提供并仓储在B公司的焦炭有严重质量瑕疵,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此外,A公司向B公司主张权利这一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有责性,而是民事纠纷。
基于此,检察机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并向公安机关发送《提前介入意见书》,提出A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立即撤案的意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立即解除对涉案财产的冻结,并建议下一步公检法共同完善涉案财物诉讼化审查处置机制,健全对“查扣冻”的规范化办理机制。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监督撤案以及协同解除对企业资金冻结情况。
今年2月,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以A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撤案,并解除对A公司财产的冻结。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多名有关责任人因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办案被纪律处分。
案件办结后,该检察院在当地开展了“检护企财”小专项活动,重点针对案件中发现的超范围、超时间“查扣冻”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22起,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8亿余元。
“检护企财”小专项行动中,检察官回访企业,了解企业产品生产恢复情况。
案例二
案件久拖不决?
检察监督推动“挂案”清理
一起案件为何六年悬而不决?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今年4月12日,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交办的一起信访事项,信访人刘某某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诉求:案件的久拖不决,企业资金的长期扣押,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严重阻碍,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不久,最高检下发通知,本案成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全国第一批集中交办的重点案件,由安徽省检察院督办,巢湖市检察院承办。
原来,刘某某是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企业自2012年成立后,一直效益不错。但在经营过程中,刘某某贪图一时之利,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00万元企业资金也被扣押。
刘某某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他只能一边苦苦支撑,一边希望案件的诉讼程序能够快一些。但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六年。
对于该案长期久拖不决的问题,检察官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针对性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人员向公安机关承办人了解案情。
在调阅案件卷宗审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后,检察机关认定,因司法解释变更,刘某某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
检察人员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会商案件。
鉴于刘某某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则应立即得到纠正。巢湖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结论,终止侦查。
今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同日依法解除对刘某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尽快依法处理扣押款。
然而,就在此时,巢湖市公安局收到了一份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扣押的款项协助执行。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因存在合同纠纷,安徽一家企业将刘某某经营的企业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的企业支付原告款项900余万元,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刘某某也被法院采取了限高执行措施。
刘某某此时也道出了自己的隐藏诉求,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调解决执行问题。
然而,民事诉讼被执行款项金额超过了扣押款项,哪怕扣押款项被法院执行,刘某某的执行措施也不会解除,刘某某的企业也依然面临生存危机。
能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多做一点事?检察机关立足办案,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出发,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并加强与民事诉讼双方的沟通,力求促成和解。
最终在今年6月6日,民事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在执行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当日经原告方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感谢检察院帮助解决折磨了我六年的难题,今后我一定努力将企业再次带上正轨,回报社会。”近日,刘某某在检察机关回访中,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谢意和经营好企业的决心。
案例三
名为舆情合作,实为敲诈勒索
从传销的被害者到解救传销人的志愿者,再到敲诈企业的犯罪者,“90后”黄某某在法庭上悔不当初。
2013年,从传销组织逃离的黄某某成为了一名反传销志愿者,他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解救传销受害者,并现身说法揭露传销骗局。久而久之,以黄某某为核心成员之一的“反传销联盟”形成,他们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反传销知识,发布涉传销公司名单。
这一行为,不仅让他们获取了线上的流量收入,而且还通过线下“反洗脑”工作赚了不少报酬。
然而,因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力度不断增强,传销组织和人员急剧减少,有偿解救受害者的需求也逐渐减少。黄某某的收入不断下降。
就在此时,黄某某发现,他们的新媒体平台迎来了新的收入“增长点”。
一段时间以来,其账号后台经常收到来自企业发送的“红包”,请求其删除平台上事关本企业“涉嫌传销”的文章,而这些文章不过是黄某某在互联网搜索转载或者拼接发布的。
钱来得如此轻而易举,也让黄某某有了一个大胆的“生财之道”:有偿删帖。
2022年,黄某某注册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雇佣专职写手杜撰“黑稿”,污蔑企业涉嫌传销,迫使其“拿钱消灾”。
“最新传销企业名单,你听说过几个。”
“你常买的产品竟来自传销公司。”
……
为达目的,黄某某的公司每日会搜索各类企业负面信息,将其加工为涉传销文章并附上联系方式后发到各类自媒体平台,并雇佣水军刷阅读量,形成声势。
当企业上钩后,黄某某会找各种借口要挟企业,迫使其“自愿”掏钱购买有偿删帖服务,服务期限一到,负面信息再次出现,企业就得再掏腰包。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黄某某为了披上合法合规的外衣,还以舆情合作的名义,煞有介事地与被敲诈企业签订合同,并寄送发票。
“随意拼凑一篇网络黑稿不需要什么成本,加上关联自媒体很多,到处转发影响巨大,公司跳到黄河也洗不清,还不如花点小钱让他们停止抹黑算了。”某被敲诈企业无奈地说。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正在对涉企负面文章进行筛查。
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涉案金额和涉案企业数量尚有疑问,于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办案人员正在对涉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随后,公安机关调取了黄某某的手机数据。通过数据勘验,比对被害企业相关人员证言及转款记录,最终,除批捕环节认定黄某某敲诈勒索3家被害企业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外,公安机关增加移送了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其他20余家被害企业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黄某某收取赃款的账户之一是其妻子吕某某提供的。进一步调查发现,吕某某事先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等帮助黄某某收取赃款12万元,遂依法对吕某某予以追诉。
今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人退赔企业全部损失,二人当庭认罪悔罪。
案例四
依法抗诉,不让“假官司”害了企业
当哥哥因为债务纠纷,其财产要被法院执行给某民营企业时,弟弟却在此时起诉哥哥,告其不偿还借款。
弟弟告哥哥,究竟是确有经济纠纷,还是想要通过打“假官司”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逃避债务?
2022年1月20日,某民营企业总经理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与杨某科存在债务纠纷。2021年9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其公司款项2463万余元。但杨某科为逃避债务,与其弟弟杨某会伪造债务关系并进行虚假诉讼,导致其公司无法执行判决财产。
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发现,杨某科为避免其财产被法院执行给某民营企业,便与其弟弟杨某会虚构杨某科欠杨某会人民币本息合计1895万元的事实,并伪造借款凭证,于2021年11月1日,由杨某会向桦南县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当某民营企业申请执行财产时发现,杨某科被杨某会以其不偿还借款为由起诉,并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导致该民营企业已无可执行财产。
检察官讨论案情。
桦南县检察院决定以杨某科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同时,为保护该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受案后,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及时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重点围绕杨某科虚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损害企业利益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中,检察机关查明了杨某科与杨某会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协议、捏造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同时,通过调取涉案民事案件卷宗发现,庭审中原告杨某会诉讼请求简单,被告杨某科对原告主张全部予以承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其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逃避债务。
对此,桦南县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请佳木斯市检察院抗诉。与此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该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上,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起案件提请抗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请抗诉进行公开听证。
经检察机关抗诉,2023年9月7日,法院再审撤销了虚假诉讼判决,恢复了杨某科对该民营企业2463万余元判决的执行。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没有停下监督的脚步,而是通过检法联动、释法说理等,促成该民营企业与杨某科互负债务部分相抵,解决债务纠纷,并组织杨某科、该民营企业及该企业其他债务的债权人进行多次会谈商议,将查封扣押的杨某科房产交付执行给第三方债权人,以抵消企业其他债务,帮助企业化解了债务危机。
案例五
雇佣网络水军抹黑竞争对手
多名幕后黑手被判刑
“以次充好,无耻之尤!这个品牌从此将被整个行业拉黑!”
“给各位排雷了,这个品牌千万不能买!”
2020年“双十一”期间,山东省青岛市某龙头企业(下称“A公司”)开足马力,备足备齐货源,推出各种优惠促销活动,准备全力备战这场消费盛宴。
然而,就在此时,A公司的产品突然遭遇大量自媒体攻击,多地经销商受此误导大量退货,直接经济损失达65.1万元,同期市场份额和预估销售额下降,估算毛利和销售费用损失为1980余万元,A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14.54%。
2020年12月,A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这是一起雇佣网络水军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的案件。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青岛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损失数额,全方面取证网络水军的侵权行为以及诋毁文章对被侵权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023年9月,该案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青岛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原来,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使自家公司销量提升,时任B公司营销部总监的李某指使该部门工作人员,向某品牌咨询公司提出撰写A公司产品低劣的文章并予以散布的要求。
“这次是攻击具体品牌的业务,我搞起来都怕怕的,还是不要接吧。”
“咱们可不能损失B公司这个大客户啊,就按照客户要求干吧。”
某品牌咨询公司明知这一行为会对A公司品牌价值及商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仍组织撰写20余篇关于A公司的负面文章,并联系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扩散。同时,还雇佣网络水军刷阅读量,形成声势,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和市场。
这些负面文章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经过精心策划和发布,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阅读量高达百万次。
最终,17名犯罪嫌疑人到案。他们有的是该起案件的主要策划、执行者,有的是幕后写手,有的是幕后推手。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团伙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对这17人中组织策划犯罪的3名主犯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相对不起诉等处理。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今年2月,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宣告缓刑。
案件办结了,但两家涉案企业的矛盾并未化解。同为行业里的佼佼者,恶性竞争只会导致行业混乱,良性竞争才能促进行业发展。
思及此,当地检察机关立足案件办理,向侵权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监督其合规守法经营。向被侵权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站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角度,检察机关还多次向两家企业阐明法律底线和不正当竞争的危害。两家企业通过本案进行了坦诚沟通,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中逐渐放下隔阂,建立起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检察日报社)
责任编辑:刘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