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跑路,预付卡里的钱怎么要回来?最高法来撑腰
金融首发 | 2024-06-07 13:01:53 原创
大众新闻客户端 王新蕾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已经广泛应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餐饮娱乐、体育健身等各个方面。据国家商务部测算,目前全国仅单用途预付卡各类发卡主体约1900万户,占商业预付卡的75%,年发卡规模超过15万亿元。
健身房跑路、美容效果不满意退卡难……在预付卡消费规模增长的同时,“诱导办卡”“存费跑路”“霸王条款”“言而无信”等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首先明确了“持卡人作为原告”这一原则。实际中,预付卡付款人和实际持卡人也许并不是同一个人,对此,商家往往辩称实际持卡人没有诉讼资格。
对此,《解释》提出,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与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合同记载当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释》还针对现实中常见纠纷问题,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
首先,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简言之,消费者可以“转卡”,商家不得对此禁止。
同时,消费者有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消费者可以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解释》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等。《解释》对商家相关责任也作出规定,包括返还预付款责任、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等,并对退款利率、退款利息起算时间、赠送消费金额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很多消费者在实际中还提出商家存在欺诈。对此,《解释》明确,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规定五种行为构成欺诈: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现实操作中,法院“断案”必须讲究证据齐全,且有一定的审理期,维权者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正因为如此,消费者要把功课做在前面。比如,最好能在消费过程中保留票据等证据;若已发生纠纷,且在与商家协商的过程中发现商家有推诿或无回应等潜在风险,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若进入诉讼程序,消费者最好能积极提供商家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出现胜诉后财产权利依然落空的尴尬局面。
专家建议,消费者办理预付卡,至少要确认这笔钱是转给了谁、合同上签字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名称是否一致、每一次消费后如何实时保留痕迹,这些都是在消费时需要留意的细节。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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