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假官司”坑了企业!

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2024-05-13 14:43:19

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而在许多虚假诉讼案件中,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是民营企业或企业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大涉企虚假诉讼案件查办力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今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已全面展开,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深挖监督线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内外一体化履职,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多措并举,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精准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谁是真正的借款人?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民营企业权益的重视与保护,让我们摆脱这一笔‘糊涂债’。”近日,A公司负责人阿强(化名)得知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原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后,他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特地给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从天而降400万元债务

2006年,阿强成立A公司,租赁B公司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阿强也由此结识了B公司负责人阿阳(化名)。某天,阿阳找到阿强,表示想借用A公司的名义向某典当公司借一笔钱,用于B公司的生产经营。阿阳拍着胸脯说:“兄弟你放心,这钱就是我借来应个急,还钱什么的你不用管,你就是帮我顶个名、签个字,应付一下贷款公司。”阿强出于兄弟义气,又觉得自己不过是个“假的借款人”,于是一口答应下来,签完合同便将此事抛于脑后。

2018年9月,阿强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执行局发来的报告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处赫然写着A公司。“这难道是什么新型的诈骗方式?”半信半疑的阿强决定先不理会。

然而半个月后,阿强在查询银行卡时发现账户被冻结,自己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阿强彻底坐不住了,他来到法院执行局询问情况,执行人员看到他惊讶地说:“不对啊,你是阿强?前两天来签字的怎么是一个年轻的阿强?”阿强听完一惊,赶忙掏出身份证示明身份,并要求查看案件卷宗。阿强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载明:被告A公司共欠某典当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他心中疑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自己竟然成为了‘借款人’?”

从天而降的债务让阿强走上了维权之路。他怒气冲冲地回到厂房,发现B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自己的电话也被阿阳拉黑无法接通。阿强又来到法院“讨说法”,却被告知案件早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且本案中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司法文书也是按照代理律师留下的地址送达并签收,法院的调解书没有问题。不甘心的阿强又给代理律师打电话,律师称自己也是在收到完备的手续后被事务所指派出庭的……

精准识别虚假诉讼端倪

“我根本就没去过法院。这判决书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我根本没见过,我们公司没有委托过他们。法院的文书我从来就没有收到过,开庭我也没参加过。”2023年1月,阿强来到运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耐心听完阿强的陈述,初步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从未谋面的律师为何成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一直由申请人保管的公章何时加盖在了委托代理书中?全程参与诉讼的B公司为何在案发后选择避而不见?

在对案件仔细研究、通盘分析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展开调查:一方面,对法院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进行鉴定,查明是否有人伪造代理手续,代替A公司参加诉讼和调解,另一方面,对案涉当事人逐一进行询问,还原事实真相。

在询问阿阳、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后,检察官终于明晰了相关情况。原来,B公司在如期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某典当公司将A公司与B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后,走投无路的阿阳动起了歪心思:A公司也是被告,如果能把债务全部转嫁给他们,那自己就不用还钱了。后来,阿阳私刻了A公司的公章,偷偷加盖在委托代理书中,委托他人代替A公司参加诉讼和调解,并与某典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情形

2023年3月,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认真审查了阿强提交的案涉印章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受理案件后,运河区检察院指导阿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文书中的公司印章进行鉴定。2023年3月,阿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A公司印章印文与送检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A公司的印章确系伪造,A公司并未参与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询问中,阿阳也自认伪造了印章,A公司并未参与案件的诉讼过程。

承办检察官认为,参与法院诉讼与调解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需得到委托人的真实授权方可代为参加诉讼与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B公司以转嫁债务为目的,隐瞒真相、伪造印章虚构委托手续,代替A公司参加诉讼、调解,骗取法院调解书的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2023年4月7日,运河区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存在虚假代理情形,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日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认为原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对本案再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通过法官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与批评教育,阿阳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借款。

这笔债到底是谁欠的?

为了让个人债权得以实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迫使某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妄图将个人债务包装成企业债务,进而通过诉讼判决企业偿还个人债务。

这看似打得精巧的“如意算盘”,最终难逃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巨额“欠款”引纠纷,企业账户被冻结

2023年3月,汉滨区检察院接待了一名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检察官胡莉莉经询问得知,来访女子是丁某,自称是某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丁某介绍,2019年,某建筑公司将园林公司起诉至汉滨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分包工程款9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可我们公司根本没有承接那个工程,更没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也根本不清楚诉讼情况。这肯定是虚假诉讼。”丁某情绪激动地告诉检察官,某建筑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此冻结了某园林公司的账户,她本人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某园林公司曾向安康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了,公司已走投无路,她这才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调查核实,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2023年8月3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完丁某的介绍,检察官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随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检察官调阅并审查了一审诉讼卷宗,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及证人、向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交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线索、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逐步揭开了真相——

丁某与周某原为夫妻关系。2010年,二人共同注册成立某园林公司,周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某,同年11月,丁某与周某协议离婚。

2014年,周某个人挂靠某工程公司,承接了案涉工程并实际施工。2015年5月,工程竣工。2015年11月,周某向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借款,后借款未能及时清偿。刘某为尽早把钱要回来,在得知周某与丁某的关系后,于2018年12月1日让周某在虚构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工程结算单》《还款承诺书》上分别签名盖章,捏造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某园林公司承接的工程,工程款总额150.24万元,某园林公司已付55.24万元,尚欠95万元等事实。

2019年1月3日,刘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某园林公司注册地址和周某的住址,园林公司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法院诉讼文书被退回,后续周某签收诉讼文书后未出庭,也未通知园林公司。某园林公司因此未参加庭审。汉滨区法院依据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决某园林公司偿付“欠付”的工程款。至此,刘某成功将周某欠其个人的债务包装成了企业债务,转嫁到了某园林公司的名下。

精准监督促改判,虚假诉讼受惩戒

经过全面审查,汉滨区检察院最终查明某建筑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损害某园林公司合法权益,遂将该案依法提请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3年9月11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康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安康市中级法院指令汉滨区法院再审此案。同年12月26日,汉滨区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起诉,并决定对刘某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2万元。

“该案的成功抗诉,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安康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构筑打击虚假诉讼‘防火墙’,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宇蕾对记者说。

此外,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企业为何多了80万元债务?

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检察官日前再次走访该县A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公司新任负责人汪某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然而,谁能想到,就在一年前,刚接手公司的汪某被一笔从天而降的80万元债务折磨得焦虑不已。

2023年1月,汪某通过招商引资渠道接手了A公司。在梳理公司债务时,汪某发现,公司的账面债务为98万余元,而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为178万余元。

多出来的80万元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法院弄错了?想起此前在参加一次普法宣传活动时了解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汪某遂于2023年2月向金堂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受理案件后,金堂县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时任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范某与该公司名下另外3家公司签订了178万余元的物资买卖合同。2021年7月至9月,A公司先后向这3家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合同履约金。2022年7月,范某为偿还与其亲属秦某之间的200万元私人债务,隐瞒A公司已经支付3家公司80万元物资款的事实,擅自将3家公司剩余的98万元债权以178万余元转让给了秦某。

随后,A公司与秦某就债权债务相关事宜到金堂县法院进行调解。在债务承认、债权转让及司法确认过程中,A公司诉讼代理人未对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参与调解的各方未作实质性诉辩和对抗,即于次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就这样,A公司原本剩余未付的98万余元债务被虚增为了178万余元,并具备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起案件是以特别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能否对特别程序进行监督?”办案前期,法检两院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凝聚多方共识的基础上,法检两院明确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虽然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但当事人及案外人均有对该司法确认的裁定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应当保留其相应的救济途径。

2023年3月,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办案团队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

金堂县检察院检察官还对A公司会计、出纳、司法确认时的诉讼代理人及秦某等人进行了走访,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同时,对A公司、范某、秦某在转让债权前后的银行流水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比对,对债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固定了基础事实,即范某在转让债权前,A公司已支付货款80万元,其实际债务应为98万余元,而非178万余元,锁定了范某以“合法”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方式侵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证据。

金堂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情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于是,2023年5月,该院依据该规定,向金堂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审查。最终,秦某放弃了虚假债权。日前,该案以和解的形式纠正了虚假的债权转让。

“由于具备调解快、确认快、执行快的特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这一特别程序容易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青睐,但也容易成为虚假诉讼重灾区,这一点应当引起重视。”金堂县检察院检察长林伟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开展涉企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要按照监督规则的要求,准确适用监督手段,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着力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责任编辑:程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