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315典型案例发布:买到超期化妆品咋办?公正执法不偏向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4-03-13 22:54:18
记者 王文彬 通讯员 杨洪畔
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积极响应中消协“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活动要求,凝聚社会力量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氛围,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县消费者协会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滨州融媒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惠民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315市场监管在行动”“你点我检”等活动,全方位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声称购买的洗发露超过限用期限,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对惠民县大年陈镇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存在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4月19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声称购买的洗发露超过限用期限,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对惠民县大年陈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惠民县大年陈镇某超市涉嫌存在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共17包。该化妆品的标注情况为:拉芳焗油垂顺营养柔顺洗发露,产地:广东,生产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8ml,粤妆20160263,GB/T 2967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2023030206)。化妆品是该店以0.4元/包的价格在惠民县何坊街道成通百货销售店购进,共购进20包,用款8元;以0.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包,获利1元,自己使用了一包,还剩余17包,共计获利1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所规定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经营者提供过期化妆品并从中牟利属于欺诈消费者,未尽到诚信经营的理念与义务。
【案例点评】
此案说明经营者不知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主观认为化妆品限用使用期限较长,缺少必要的日常管理。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由于消费者对化妆品过期产品辨识度不高,常常忽略化妆品也是有保质期的,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应留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等标签标识,查验是否在保质期内。同时,保存好付款凭证等,如遇到化妆品存在超过使用期限、假冒伪劣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化妆品销售量的增加,各类消费问题也随之出现,此案对化妆品经营者能起到警示作用,增强依法经营意识。
责任编辑:董丽霞